(二)关于类型化研究方法
就许茨从现象学社会哲学角度出发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研究和论述而言,实际上并非只有其所运用的现象学方法存在着上述问题——作为其研究方法论核心的类型化方法,也同样不是无懈可击的。具体说来,虽然无论是M.韦伯还是E.胡塞尔都非常推崇类型化方法,使之变成了他们各自的探讨和研究的重要方法论手段,尽管这种方法本身也确实是人类认识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内的外部世界的过程和相应的结果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并且由于能够把被认识对象的各种本质性联系和基本特征联系起来而包含着逻辑和规则的成分,本身就是人类进一步深入认识各种特定对象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但是,这样的方法抑或研究手段,本身也是必须通过哲学上的、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来确定其有效性限度的,否则,研究者便不仅只是在常识意义上,亦即在未加任何批判反思、对其有效性限度茫然无知的情况下来使用它们,必定难以避免因此而存在于这种研究手段和研究结论之间的或然性。而且,当研究者在运用这种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得不出预期的结果、甚至陷入困境的时候,他们也往往并不会对这种研究方法的有效性限度进行系统深入的批判反思、而常常是单纯地将其弃置一旁、用另一种不同的研究方法替代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