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蒙元初期无法可检、无法可守的情况有了改变。
根据后来颁行的《大元通制》及《元典章》等法律文件,再结合其他史料分析,可以看出忽必烈的一些立法思想及其法律规定的。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忽必烈主张使用刑法要谨慎,不能出现差错,并标榜轻刑,以示自己的宽容态度。其二,忽必烈时期立法,因民族而异,蒙汉不同,具有民族歧视性质。
蒙古族是一个发展比较晚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以至风俗习惯等都与汉族有很大区别。他们进入中原地区以后,还想保持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想以统治民族高人一等的姿态出现,因此,在元初立法时,“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无法制定出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忽必烈采取因民族而异的政策去立法和执法,这就出现了蒙汉异制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民族不平等及民族歧视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