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立刻补充一句:我的话引出了一个问题。假设在上述例子中,说话的人、珍妮和她父亲都是美国公民;假设这个关心珍妮的养老金的说话人在一个非个别的普遍结论——就它仅适用于美国之外的国家——中没有要求任何好处。他说:“我想限制我的普遍结论,它只适用于我国公民,对其他国家的公民没有任何意义。”我们会认为他在违背他的承诺吗?我们可能会怀疑这能否被不加限制地接受,连同怀疑,如我曾表明的,绝对普遍性的原则能否被不加限制地为人们所接受?这个问题稍后再谈。现在我先假定,尽管可能是暂时的,这些疑团可以被消除。
这就是我关于原则的陈述。现在我要做进一步的评述。尤其是,我想把对西季威克原则的“合理揭示”式的评述转为对现在的更宽泛的原则的评述。
(八)
用绝对普遍性原则的术语而不是西季威克原则的术语来解释绝对的自我例外的判断,其典型表述如下。